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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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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例汇总

发布日期:2022-04-02 19:20    点击次数:84

关于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例汇总

作者:何天云:走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近日,笔者在办理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发现涉案人员因年纪比较小,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而被卷入案件,而这类人员在案件所起的作用较小,所获取的利益也仅是每个月较少的工资。针对这类人员,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有不少本着教育和救人的理念,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或者适用缓刑的判决。本文主要梳理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做出不起诉决定一些基本的规则。在介绍之前,我们先熟悉下开设赌场罪的基本内容。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若行为人成立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现金扎金花,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主要从以下案例分析,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基本的规则,以便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益处。一、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免于刑事处罚;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双尖检刑不诉〔2020〕7号】审理查明,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开始在尖山区**路**园**号楼**单元**室经营麻将厅,2019年2月份徐某某开始聚集其朋友代某某、王某某等十人在该麻将厅内采用“斗地主”、“填大坑”的方式赌博, 2019年2月20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在该麻将厅将正在玩50元填大坑的代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孙某某、丁某某及玩50元斗地主的李某某、郭某某、史某某抓获,当场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50,150.00元,随后将徐某某传唤回公安机关,经对徐某某讯问,徐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其通过聚众赌博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徐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予起诉。二、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微,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立功情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靖检诉刑不诉〔2019〕6号】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底至12月22日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南靖县山城镇中山南路达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开设赌场,组织阮某某、吴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梭哈”方式进行赌博,并向参赌人员累计抽头渔利6300元。2017年12月22日,南靖县公安局现场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19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予起诉。三、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行为人免除刑事处罚;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绵涪检公刑不诉〔2018〕2号】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以来,吴某某(另案处理)在绵阳市涪城区**镇**号二楼茶园内以在赌博机上用现金上下分的方式组织赌博。后吴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入股加入,并参与每月分利。2017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现场查获10台赌博机,共17个机位,当场抓获参赌人员陈某某、郑某某。经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等人设置赌博机17台。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予起诉。 四、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免于刑事处罚;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达川检公刑不诉〔2014〕15号】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不起诉人雷**在位于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升华街的一名为“***”的门市内,设置赌博机游戏机用于营利。2014年6月26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民警在该门市内当场查获参赌人员邓**、张*甲、朱**、龚**、李**等人以及赌资2300元。经达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认定,在被不起诉人雷**所经营的游戏厅查获的赌博游戏机均属于国家禁止设置和使用的具有上分、下分、等屏幕计分、以小博大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共计14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不予起诉。五、行为人系从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对行为人依法免除刑事处罚;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靖检诉刑不诉〔2019〕37号】审理查明,2018年6月份至11月份及2019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吴某某等人先后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中航城国际社区C区及南靖县山城镇紫荆花园B5幢406室开设窝点,购买非法的“启点”资金支付结算平台并雇佣邱某丙等人利用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为“老猴”(均另案处理)开设的非法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累计结算金额人民币5878.357531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6.147415万元。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在为网络赌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仍予以提供场地、运输等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但鉴于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予起诉。我们可以从上述案例中总结出,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基本规则: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自首、立功以及积极退赃等。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当结合上述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基本规则,为行为人争取相应的有利情节,与检察机关作出充分沟通,争取为当事人作出不予起诉的辩护效果。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何天云律师针对“关于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例汇总”。以期对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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